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将科学技术协会的基本建设、运行管理经费和人才服务、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决策咨询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镇、街道设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正常开展工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必要的财政投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