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