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