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中西医药统筹发展具体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