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宣传,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