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八条有效依法开展下列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专家组,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奖励;(二)中医药专业职称的评审;(三)涉及中医药诊疗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四)(五)涉及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的医疗事故鉴定;(六)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七)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