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列情形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文化传播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或者发掘、整理、保护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中医药文献以及有独特疗效的处方、诊疗方法和技术的;
(三)在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或者带徒授业方面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对促进中医药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