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支持中医药人才发展、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实验室、研究室、重点学科等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中医药发展的人才、科技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