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炮制与制药工艺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落实科技创新人员激励政策,完善成果转化与评价机制,推进中医药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