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机构和个人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中医药传统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创新,改进和完善疾病预防、诊疗方案,开发中药新药、中医医疗器械和其他中医药服务产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