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