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循中医药基本理论,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和技术规范。

冠以个人名称的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和规范,经设区的市以上中医学术组织考核推荐,可以在辖区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中推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