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中西医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非中医类别医师经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在执业活动中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诊疗方法。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其他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学习、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