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中西医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

非中医类别医师经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在执业活动中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诊疗方法。

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其他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学习、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