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中医医师应当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