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工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所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