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