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