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