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使用或者故意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或者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罚款截留、挪用、侵吞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未移交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