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