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