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进行联合执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时,需要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相关部门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助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域、跨层级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