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案件需要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专业认定意见,属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不属于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事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函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