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