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其审批或者主管事项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部门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补办相关手续;需要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移送以下材料;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

(一)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相关材料;

(二)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材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三)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中形成与涉嫌违法线索相关的材料;

(四)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