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采用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张贴公告送达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