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