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