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等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现场或者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兜售的物品、宣传品,并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物品清单。广告宣传车辆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范围行驶。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