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执法监督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