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