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检查、核查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