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