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管辖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