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城市规划、建筑工程、房产管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