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应当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标杆。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