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实施、示范引领、全面推进的工作原则。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