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州、县(市)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