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内的医院、银行、宾馆、饭店、机场、车站、商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理念融入行业守则、规章制度,向各族群众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