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内的医院、银行、宾馆、饭店、机场、车站、商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理念融入行业守则、规章制度,向各族群众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