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构建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全方位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打造“民族团结社区”、“民族团结家庭”,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