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村)、进学校、进医院、进军营、进宗教活动场所、进旅游景区等,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和示范单位建设,巩固和拓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成果。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