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村)、进学校、进医院、进军营、进宗教活动场所、进旅游景区等,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和示范单位建设,巩固和拓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成果。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