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不得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不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