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不得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不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Local Regulations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