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为农贸市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预留空间,在实施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及其配套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