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并通报考核督查情况。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