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农贸市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