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商位、设施、物业服务和其他服务,场内经营者以零售或者批发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交易场所。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设施、物业服务和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依法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