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商位、设施、物业服务和其他服务,场内经营者以零售或者批发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商位、设施、物业服务和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依法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