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批发产品销售凭证供场内经营者批发经营使用。批发产品销售凭证应当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农残检测结果、销售日期以及场内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购货者要求提供批发产品销售凭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提供。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