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管理制度,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办理相关证件,亮证经营,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加工服务的,应当符合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四)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当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穿戴符合规定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效健康证等;
(五)保持经营区域整洁卫生、通道畅通,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无超商位范围经营,无车辆乱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